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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儿童希望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2-01  作者:admin


 

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儿童希望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儿童希望(以下简称儿童希望)物资捐赠活动,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儿童希望对捐赠物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指儿童希望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衣物、玩具、食品等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帮助贫困地区学校完善教学环境、更新教育资源;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进行其他与资助困境儿童、家庭有关的项目;

(三)根据捐助人的意愿,进行的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儿童希望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有效的物资。儿童希望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与捐助人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的名称、价格、种类、质量、数量、金额、交付时间、用途等。

第五条 儿童希望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当场验收,拒绝接收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物资数量、质量等经办人、捐赠人等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签收入库。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儿童希望应与捐赠者另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捐赠物资未进入儿童希望仓库而直接由捐赠方发往受助地,则由受助地两人以上责任人进行清点核查,儿童希望在得到受助人的接收清单后方可确认价值。

第七条 儿童希望接受物资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在出厂价的基础上折让10%或以上(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二)进口物资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三)购买的物资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四)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评估报告)
   
(五)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 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应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
   
(六)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七)图书以定价为依据,按一到两点五折计算入账。
   
(八)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儿童希望接受捐赠物资后,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作为接收捐赠的凭证。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

 

                                                         201921